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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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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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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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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80年7月28日經理監事會訂定 97年12月24日經理事會修訂
壹、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逢甲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加強系友連繫,連絡彼此感情,促進學術研究與事業經營及有關諮詢資訊交流,服務母系及母校、社會、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暫設:台中市文華路100 號逢甲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辦公室。 貳、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普通會員:在本學系畢業或肄業同學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榮譽會員:曾任母系教職員及熱心協助本會會務,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及享有其他法定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六條:榮譽會員享有之權力如下: (一) 發言權。 (二) 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出席大會及履行本會議決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定之職務或指定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榮譽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出席大會及履行本會議決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定之職務或指定之任務。
參、組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之,副會長及常務理事三人由當屆會長遴選由理事會成員。 第十一條: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及副會長因事不能代理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會長就系友中任命,處理本會一般事物及推動系友會各項活動。 第十四條:本會之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由本會發與正式聘書,於任期屆滿時頒與榮譽狀。 肆、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 (三)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 (三)遴選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榮譽會員資格。 (三)聘任工作幹部。 (四)審查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年度報告及決算。 (五)審定其他重要事項。
肆、會 議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以召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會長之罷免、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多數之同意行之。
伍、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常年會費:每年貳佰元整。 (二)永久會員會費:貳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陸、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項,得由會員五人以上簽署提出,修正意見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得決議修正。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送交校友總會及母校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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