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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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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成立於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乃由吳志超系友 (75 畢 ) 召集李劍虹等五十二名畢業系友連署發起成立,並於是日推舉盧明俊系友 (74 畢 ) 擔任首屆會長。 本會以增進本會系友聯誼,凝聚專業知識、經驗及力量,協助母校、母系之校 ( 系 ) 務推行,並促進會員事業發展及輔助母系在學同學升學、就業為宗旨。本會目前之主要工作項目為建立系友聯絡管道、舉辦系友聯誼活動、回饋母系及在校學弟妹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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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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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成立至今已順利召開三次會員大會確立本會之組織章程及現階段之運作模式。現階段之會務運作乃由各班代表推舉聯絡人一名,代表該班組成理事會以推動會務。會址目前暫設於母系系辦公室。現任會長為周奮興系友各班聯絡人如下: 73 鄭介眉 74 陳漢烱 盧明俊 75 劉峖宏 曾景行 76 郭憲正 77 徐哲敏 78 邱怡川 79 郭光釗 80 甲 葉雙福 80 乙 莊克豪 陳晉照 81 甲 柯明相 81 乙 張力夫 82 甲 郭俊顯 82 乙 林勇佐 黃界銘 83 甲 梁谷榮 83 乙 郭秀惠 84 甲 吳皇毅 張逢源 84 乙 王建常 85 甲 吳大猷 85 乙 傅誠剛 86 甲 劉易松 86 乙 董燁芝 87 甲 黃瑞益 87 乙 張家驥 88 甲 林金美 張今濃 88 乙 康玉薇 89 甲 黃煌竣 鍾旻修 89 乙 林伯諭 楊惠玲 90 甲 歐昆霖 90 乙 涂曉娟 91 甲 劉忠裕 91 乙 許宏銘 92 甲 陳仁山 92 乙 陳俊佑 93 甲 張均魁 93 乙 黃群達 劉原良 94 甲 施承享 洪秀甄 94 乙 孫孟祺 95 甲 吳正勤 95 乙 李泔涓 96 甲 黃珮瑄 王惟詠 96 乙 劉郁旻 戴永惇 97 甲 劉璧甄 97 乙 李昀晏 98 甲 王政期 98 乙 林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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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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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系系友會臨時章程
(1996.12.15第一次修定,1998.10.24第二次修定,2001.1.1第三次修定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逢甲大學環境工程與科學系系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本會系友聯誼,凝聚專業知識、經驗及力量,協助母校、母系之校 (系)務推行,並促進 會員事業發展及輔助母系在學同學升學、就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中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母系畢 (肆)業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現 (曾)任職母系之教職員及贊助本會會務且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依本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有違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推動會務。 第 十 條: 理、監事會由各屆推派代表一人組成。監事三 ~五名由代表互選組織監事會,其餘代表則任理事, 遇有缺額,下屆遞補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 由理事補選之。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會員五人連署推薦經理、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推選之,會長綜理會務、 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並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現任母系系主任為名譽會長。 第十四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 務,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會員資格喪失者。 2.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予辭職者。 3.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經理或監事會決議,解除其職務者。 4.被罷免者。 5.處理職物違背法令或有其他不正常行為,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解除其職務者。
第十六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二人以上連署經理事會通過,以本會名義聘任之。歷任會長為本會 之當然顧問。 第十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新任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總幹事應依理事會之決 議及會長之指示負責推展會務。另依需要設幹事若干人協助處理總務、財務、活動、聯絡等日常會 務。幹事由總幹事推薦,經會長同意聘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設各屆會員或從業單位聯絡人,協助推展會務。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四章 職權
第 廿 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3.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 4.審查會員資格及會員之處分。 5.擬定年度會務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6.選舉常務理事。 7.擬訂本會章程修正草案。 8.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9.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10.選舉會長及副會長 。
第廿一條: 監事會職權: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5.選舉常務監事。 6.通過年度會務計畫、經費預及決算。 7.選舉會長及副會長 。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得舉行臨時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 第廿三條: 理、監事會議應分別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分別由會長、監事會 召集人召集之。 第廿四條: 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 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五章 經費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1. 會員捐款。 2. 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另收費用。 3. 利息收入。 4. 其他。
第廿六條: 本會視經費籌措情況,得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七條: 本會解散後,所有剩餘財產損贈母系。 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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