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資訊網 | 逢甲大學 | 校友總會 | 校友服務  
土管系系友會
   
本會簡介
校系友會最新消息
母校最新消息
活動資訊
活動成果
行事曆
校友捐款
優惠專區
充電小站
聯絡我們
回首頁
贈與逢甲
 
 
本會介紹
本會簡介
土地管理學系友會迄今已成立至第六屆,透過系友會的成立,畢業生與母系之間的交流回饋機制,不僅聯繫系友、師長間彼此之情誼,且在歷屆校友廣泛地就業分布,藉由系友會連結各方不同職場之系友,提供一產官學界溝通的平台,給予系上教學上之輔助、獎勵,與系友間業務問題、感情聯繫等。可見系友會的功能性強,對於土地管理學系校友、土地管理學系、土地管理學系在校生、未來的在學生的意義非常重大。
目前土地管理學系系友會內的組織架構理有監事會、一般會員與永久會員,系友會中的理、監事是由產、官、學界之畢業校友組成,在透過每年的活動的舉辦將理監事會重新再選任。而現行土地地理學系系友會已經擴展到在北、中、南區成立三個分會,且入會人數大致都維持在良好穩定狀態,如第五屆系友會會員人數近80人;第六屆的系友會亦保持在50多以上人數,透過穩定的畢業系友人數加入會員制,於每年固定繳納費用,使提供系友會更有資源統籌各項活動的規劃。
因此,土地管理學系系友會設有專屬網站,除提供系友之間聯絡情感,更方便畢業生了解母系與系友會的動態。在各項活動的舉辦中,每年系友會平均至少辦理兩次活動,如「系友回娘家」或「分區座談」的系友與老師互動及實施問卷調查,以了解畢業生就業狀態並提供作為系上課程修改的參考。透過持續協助畢業系友會茁壯,並參與系友會活動以加強聯繫系友及提供服務,凝聚畢業系友與母系及在校學生的向心力。而在每次活動的舉辦,都是經過一再的策劃與協調討論,尤其是大型活動更可看出端倪,透過數次的理監事開會以慎重的態度進行策劃,希冀以達到每次活動的完善,如「第一至第四屆回娘家暨第六屆系友大會」,透過數月理監事會與土地管理學系開會的規劃與討論,才有此次完善的活動。
此外,土地管理學系系友會各項活動的舉辦,亦考量在校學弟妹的需求,並主動配合系上來提供任何協助,例如生涯規劃座談會,協助學弟、妹了解就業市場概況,提早做升學或就業的準備;又如開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考照班,讓學生得以進一步熟悉現行的實務、法規動向與考題趨勢等,使大大提升學生在校期間的考照率。依此,土地管理學系系友會透過各項活動的舉辦,提供多角性的功能,並期許未來將朝向更好的發展。
組織架構
理事長 楊祥銘
北區會長 吳高偉
北區會長 徐士堯
南區會長 謝銘仁
財務長 曾素麗

理事 理事 理事 監事
楊祥銘 吳高偉 徐士堯 簡信男
謝銘仁 曾素麗 朱南玉 陳建元
葉美伶 陳美心 蔣忠成 袁世芬
溫博煌 陳春安 陳芳茂 劉致亨
葉裕洲 莊慶豐 黃碧慧 潘俊和
組織章程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系友會章程
95/02/10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友會定名為「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係以弘揚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所)(以下簡稱母系)固有榮譽,發揚母校「忠、勤、誠、篤」之校訓,加強系友聯繫,促進系友情誼及事業之互相發展,輔助母系在學同學,並協助母系發展。
第三條 本會永久通訊地址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一○○號母系辦公室。

第貳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合乎下列條件者皆為本會服務對象,並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繳交會費,享受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母系畢(肆)業者。
二、 參加母系相關學分、講習班結業之學員。
三、 曾任職於母系之教職員
第五條 凡贊助本會會務工作且有特殊貢獻者,經提報理事會並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者,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行使之權利與義務如左: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案權與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對各項活動。
四、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五、主動聯繫本會更改所在通訊資料。

第參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責機構,下設北、中、南分區系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左:
一、通過或修改章程。
二、選任會長。
三、選任理、監事。
四、監督會長、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
五、議決會員南請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九條 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員會代理。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或經會員四分之一提案的舉行臨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會長之權責如左:
一、聘任協助推動會務人員。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決議事項。
三、代表本會對外參加各項活動。
四、邀集理、監事審議有關工作計及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理事之權責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審議有關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組成理事會並推舉新會長。
四、為能順利推動經常會務,理事中推選總幹事、北區、中區、南區分會會長
監事之權責如左: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稽查本會之財務。
三、監審會員行使義務情形。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五條 本校現任土地管理學系系主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肆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活動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年費每人新臺幣伍佰元。永久會員伍仟元整。
二、會長與理、監事認捐款。
三、各項自由捐助費。
四、重大活動經理、監事決議應另收費用。
五、基金孳息。
六、其他。
第十七條 本會各項收入應設置基金專戶運用、管理,除支付經理、監事認可之活動費用外,不得私自挪用。並應於每年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報財務支用情形。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伍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第八條所指北、中、南區係以會員提供之通訊地址為準,其範圍分區如左:
一、北區:臺北市(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馬。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海外僑居地。
三、南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半數或會員十分之一之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正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會解散時,其所屬財產處置,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母系所有。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版權所有©逢甲大學全球資訊系統內之所有內容及版面設計-著作權屬 逢甲大學
連絡電話 04-24517250 轉2551  電子信箱:alumni@f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