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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系系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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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介紹
本會簡介
本會創會長前為前系主任黃漢泉副教授,黃副教授因有感於台北有建築人聯誼會為畢業系友之聯絡,認為中部地區也需有類似團體做為交流平台,乃於民國八十五年在台中太平洋商務會館,召集五十幾位系友,成立『逢甲建築學系中區系友會』並積極召募成員。
  繼任會長為李保康老師、惠友建設黃才丕總經理、唐真真建築師、黃文彬建築師、劉偉彥建築師、蘇泰霖建築師、現由王銘鴻建築師擔任會長,將承先啟後,為系友創造福祉,並繼續將系友會精神發揚光大。目前會務活動有理監事會議、會員會大、座談會、參觀活動等,黃輔導會長更架設網站、部落格,加強系友數位聯繫服務,希望系友們能踴躍參與各項活動。
本會於99年6月19日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名為『逢甲大學建築學系系友會』擴大服務海內外全體系友。
組織架構
建築學系系友會理監事名冊
會 長 劉偉彥 72 建築師
副會長 王銘鴻 72 建築師
副會長 彭維冠 73 金鼎室內設計負責人
副會長 許榮江 72 建築師
財務長 黃裕杰 73 建築師
總幹事 蔡榮琮 81 彩陶綠能建材公司經理
副總幹事 王建閔 93 台中市政府建管課技士
副總幹事 魏志成 93 雅門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
理 事 郭文亮 68 東海大學建築系教授
理 事 劉克峰 71 朝陽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
理 事 劉佳鑫 71 建築師
理 事 王台光 72 建築師
理 事 何錦秀 72 建築師
理 事 林永發 72 建築師
理 事 蘇家新 72 逢甲建築人聯誼會會長
理 事 朱帥君 72 建築師
理 事 趙英傑 76 建築師
理 事 李志明 81 聯上建設公司總經理
理 事 林彥良 81 建築師
理 事 郭一勤 81 崑山科技大學建築系教授
理 事 方怡仁 70 建築師
理 事 杜方中 70 逢甲總務處秘書
理 事 林鉅貿 81 慶仁營造總經理
理 事 葉照螢 85 建築師
理 事 林榮輝 73 建築師
理 事 蘇泰霖 78 建築師
理 事 林昌明 74 逢甲建築系教授
理 事 彭志峰 74 逢甲營繕組組長
理 事 黃貴帝 81 建築師
理 事 洪信培 81 郝建築事務所負責人
理 事 陳永欣 86 台中市政府建設管理科科長
理 事 陳天助 77 建築師
理 事 梁明勝 77 建築師
監 事 羅榮鑫 58 逢甲都計系教授
監 事 余清華 61 台電土木工程師
監 事 曾 亮 72 逢甲建築系教授
監 事 徐素貞 63 資深學姐
監 事 陳和松 60 虎尾農工退休
監 事 胡瓊福 61 建築師
輔導會長 黃文彬 77 建築師
榮譽顧問 沈芷蓀 57 建築師
榮譽顧問 夏鑄九 59 台大城鄉所所長
總顧問 鄭明仁 71 逢甲建築系教授
顧 問 李豐茂 56
顧 問 林玉山 56 巨琳公司負責人
顧 問 李保康 56 逢甲建築系教授退休
顧 問 劉畀澧 61 建築師
顧 問 黃漢泉 63 逢甲建築系教授
顧 問 唐真真 64 建築師 
顧 問 陳延煌 64 遠鼎公司顧問
顧 問 廖國誠 64 建築師
顧 問 施鵬賢 65 鼎泰營建機構董事長
顧 問 曾梓峰 71 高雄大學都市發展所教授
顧 問 黃才丕 72 惠友建設總經理
顧 問 曾成德 72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顧 問 黃崇典 72 台中市都發處處長
組織章程
逢甲大學建築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9.06.19系友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逢甲大學建築學系系友會
第二條:本會以宏揚母校「忠、勤、誠、篤」校訓,加強系友聯繫,藉專業的
溝通與情感交流,凝聚逢甲人的力量。
第三條:本會社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逢甲大學建築學系辦公室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聯繫逢甲大學建築學系畢業系友,促進系友間的情誼,擴大社交及業界的領域。
二、 定期興辦聯誼會,交換工作心得,藉此增加資訊傳遞,業務擴展及情感融洽。
三、 聯繫各相關團體,交換資料,互相切磋,取得演講、座談、會議等研究發展相關科技、資訊,提昇建築專業之學識及素養。
四、 配合母校或台中市校友會之活動,提供必要之援助,以回饋母校。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逢甲大學建築學系畢業系友及曾任職於建築學系之教職員得加入本會
為會員。
第六條:入會申請得以自我推薦或理事個人邀請方式,並經理監事開會通過,使
得申請入會。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左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 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通過為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員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及財產之分。
六、 議決會本會之解散。
七、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二條:
一、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二、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副會長二至三人,協助會長推動會務。
三、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處理常務監事事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理事會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一、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出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二、 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 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稽核本會人事及財務支收狀況,監察財產目錄。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任期以連任壹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缺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
序遞補之: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十九條:本會設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會長指定之,提經理事會通
過聘任之。
第 二十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下列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一人,委員
若干人掌理各該委員會事宜:
一、 會務發展委員會:掌理有關會務推廣創新事宜。
二、 會員推展委員會:掌理有關會員資訊搜集及吸收會員事宜。
三、 會員活動委員會:掌理有關會員聯絡、聯誼活動事宜。
四、 文宣暨公共關係委員會:掌理有關對外聯絡事宜。
五、 學術研討委員會: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刊物出版事宜。
六、 財務委員會:掌理有關基金募集及管理事宜。
第五章 會議暨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召集臨時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月開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聯誼活動以六個月一次,並經理監事會得以斟酌加減次數。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二、 會員捐贈。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
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
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屬逢甲大學建築學系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各項辦理細則另定。
第 三十 條:本會章程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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