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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校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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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介紹
本會簡介
桃園縣校友會成立於民國80年10月29日。

桃園縣逢甲大學校友會成立時,以「忠勤誠篤」為中心精神,增進校友之間團結及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理監事任期二年得連選及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全部皆為無給職。
組織架構
歷屆會長依次如下:
【法制化前】
第一、二屆 民國80-84年 陳安吉 企管56
第三、四屆 民國85-89年 陳進本 企管54
第五、六屆 民國90-93年 陳國雄 財稅54

【法制化後】
第1-2屆(第七、八屆)  民國94-102年  曾忠義 合經60
第3-4屆(第九-十四屆) 民國102-106年 謝文卿 財稅62
第5-6屆(第十五、十六屆) 民國106-109年 邱鎮有 紡織60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縣逢甲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忠、勤、誠、篤』之精神,增進校友間之團結及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桃園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永康街45-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推介校友就業及協助校友發展事業。
    編印校友通訊雜誌,報導校內外校友動態等。
    協助推動海內外校友聯誼事項。
    協助母校發展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個人會員:凡設籍桃園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下列人員為準。
         凡逢甲大學教師志願參加本會活動及繳納會費者。
         凡逢甲大學畢業,或未畢業而轉學他校,志願參加本會,並盡會員義務者。
         凡逢甲大學畢業,願意參加本會活動者。
    榮譽(贊助)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或有前列資格設籍外縣市者,得由本會理事會之通過聘請為本會榮譽(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它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經查明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得享權利如下:
    發言權及表決權。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
    榮譽(贊助)會員,不得享有第八條第一、二款之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顧問及名譽理事均得參加理事會提供意見及備諮詢。
第十六條 本會視會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
第十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及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本會為聯絡會員感情,分設下列各委員會並各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推動聯誼事宜。
    社會服務業校友聯誼會。
    產業界校友聯誼會。
    行政人員校友聯誼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通過及修改章程。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財產之處分。
    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通過會員入會。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第二十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選舉常務監事。
    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監察會內財務或財產。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二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三條 本會各種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惟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章程之修改。
    財產之處分。
    會員之除名。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二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主持會議。
第廿五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如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乙次論,連續缺席兩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佰元,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會員常年會費:每人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基金孳息。
    自由捐款。
    補助費。
    其它合法之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定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年度收支預算決算由理事會造具,送經監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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