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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系系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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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介紹
本會簡介
第二屆理監事(任期:98年11月至101年11月)
理事長:陳金華
副理事長:康照宗
總幹事:黃本廉
副總幹事:蔡宜錚
監事:林憲德、張清課、黃崇典
理事: 李采芳、廖麗娜、范桂彰、張家豪、劉峰旗、高秀蘭

第一屆理監事
理事長:葉錦泰
副理事長:黃崇典
監事:林水印、張清課、謝清雄
理事:傅育東、陳台金、徐繼達、呂核原、鄭漢榮、張永利、林文煥、孫元璋、龔韋旭
組織架構
組織章程
逢甲大學統計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92年10月04日統計系友大會通過
98年11月14日統計系友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逢甲大學統計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增進系友聯誼、凝聚專業知識、經驗及力量,協助母校、母系之校(系)務推行,並促進會員事業發展及輔助母系在學同學升學、就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西屯路文華路100號 逢甲大學統計學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母系所畢(肄)業者或現(曾)任職母系所之教職員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贊助本會會務且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按時繳交會費及依本章程規定所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經查明屬實者,得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至少7人為理事,3人為後補理事;選舉3人為監事,2人後補監事,分別組織之。
第十二條: 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1. 會員資格喪失者。
2. 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予辭職者。
3. 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解除其職務者。
4. 被罷免者。
5. 處理職務違背法令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解除其職務者。
第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分會。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二人以上連署,經理事會通過以本會名義聘任之。歷任理事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第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由新任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而母系兼辦系友工作之助教一人為當然副總幹事。總幹事應依理事會之決議及理事長之指示負責推展會務。另依需要設幹事若干人協助處理總務、財務、文書、活動、聯絡等日常會務。幹事由總幹事推薦,經理事長同意聘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設各屆會員或同業單位聯絡人,協助推展會務。
第四章 職 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職權:
1.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 通過及修改章程。
3. 通過年度會務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4. 審議理、監事及會員提議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 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開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
4. 審查會員資格。
5. 擬訂年度會務計劃、年度預算、決算,並提請大會審議生效。
6.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7. 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 二十 條:監事會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3.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
4.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情況。
5. 選舉常務監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會議分別每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會務顧問均得列席。分別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怠忽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1. 申請母校補助。
2. 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另收費用。
3. 捐款。
4. 基金孳息。
5. 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收入除支付例行費用外,視經費籌措情況得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解散後,所有剩餘財產捐贈母系所。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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