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篇 編輯新語

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 如何區分?


學生自學校畢業後,校友之間最佳的聯繫管道與溝通平台,料必非校友會莫屬。所以校友會組織是否健全?校友能否得到真正的效果?主其事者是否熱情與全心投入,就非常重要了。

那麼校友會到底是什麼樣的組織,組成分子為何,會員與職員(指理監事及聘僱人員)是哪些人,如何稱呼?所有校友都應該要知道,現在就從「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規,擇要加以說明,並以「問與答」的方式呈現,來加深大家的印象。

1.問:校友會屬於什麼團體?組織結構為何?有何法令依據?

答:依據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的規定,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等3種,校友會屬於社會團體中分類明定的一種。校友會組成分子,依人團法的規定是由會員(含會員代表)及職員(含理監事及聘僱人員)所組成。

2.問:校友會產生的法定程序為何?若有分級組織者,上下級團體間關係如何?

答:校友會依人團法的規定產生,即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過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籌備會、召開成立大會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再向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就完成法定程序。我逢甲校友會有分級組織,校友總會屬全國性上級團體,各地校友會屬下級團體(依規定不得使用分會名稱),上級團體須有半數以上之下級團體發起組成,我校友總會已於94年3月12日獲內政部核准立案,表示各地校友會大多數均已依上述程序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完成立案。

3.問:理監事之首,其法定職稱為何?聘僱之工作人員之職稱為何?

答:依人團法的規定理事之首稱為理事長,但理事長亦得稱為會長或社長;監事之首稱為監事會召集人,但亦得稱為監事長,常務監事僅一人者,亦同。至於工作人員,全國性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省市級以下社會團體得置總幹事。由此可知,理事長是法定職稱,亦得自定為會長,目前我校友會可能章程定為理事長,但大家口頭上多習慣稱呼會長,也許是叫起來較順口也有親切感,事實上兩者都通用;至於各地校友會稱總幹事,而校友總會為何稱秘書長,其道理就不言而喻了。

4.問:理監事之任期及理事長、監事長不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責任為何?

答:依人團法的規定,理監事任期以章程所定為準,但不得超過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則僅可連任1次。屬社會團體的校友會,每6個月至少須舉行理監事會議1次(其他人民團體則至少3個月1次) ;無故不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2個會次者,主管機關會依法解除理、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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