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性篇 校友論壇

飛航管制人員訓練考核之我見(上) 文/徐瑋


國際民航組織(ICAO)自2004年起對各會員國和地區要實施國際航空安全評鑑(International Aviation Safety Assessment)─所謂IASA計畫,而飛航服務安全管理系統(ATS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會是評鑑的重要項目之一。就筆者所知,飛航服務安全管理系統的評鑑將針對飛航服務的法規、作業、訓練和紀錄以及証照發放等方面來執行。

國際民航組織(ICAO)非常重視飛航服務人員的訓練,尤其是飛航管制人員(以下簡稱航管人員)。這一趟航管人員訓練的評鑑將包含訓練課程、訓練內容、訓練紀錄以及訓練考核,而在航管工作單位實施的實務在職訓練(OJT-On-the-Job Training)的訓練紀錄以及訓練考核會是重點。撇開訓練課程、訓練內容、訓練紀錄不談,環顧我們航管人員專業訓練的考核─評量方法,在早年由美國民航總署(FAA)派駐我民航局的民航顧問小組協助下,建立了一套訓練考核和檢定制度;除非雷達管制階段訓練-程序管制訓練在航訓所以非雷達管制模擬機執行訓練考核和檢定外,塔台機場管制階段、雷達管制階段其最後的訓練考核和檢定均須在工作單位完成。這套制度沿用多年,亦能滿足當時工作單位對航管人員專業能力之要求。

我國退出聯合國後即非國際民航組織(ICAO)會員國,當然無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會議;加上六○年中美斷交後,我國獲取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規定和作業益形困難;有幸透過本局和一九八○年成立的飛航管制員協會(ROCATCA)與美國、鄰區相關國家或地區長期維繫的良好關係和友誼,倒也解決不少問題。當然靠著我們的自力更生和努力,才有七十六年實施天空開放政策後民航事業繁榮的局面。而航管人員專業訓練的考核和檢定在七十六年實施天空開放政策後,為因應人力殷切的需求、大量增加的航情、可用空域的狹窄有限、程序與作業相互掣肘以及軍機民航機共管情況下,以原來架構為基礎,配合前述內、外在複雜的因素略作調整,亦自成一套體系─即在航管人員各階段訓練完後,無論是在航訓所實施的課堂和模擬訓練(LAB)或在航管工作單位實施的實務在職訓練(OJT),都會由局本部航管組航管專業人員、航訓所局長委聘的航管檢定人員、總台飛航業務室航管專業人員、工作單位的主管、協訓官以及工作單位局長委聘的航管檢定人員所組成的考核小組共同執行階段訓練考核或專業能力檢定;相當嚴謹慎重,在維護飛安和提供優質的飛航服務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近年來,航管管制案件與過去相較有持續增加趨勢。經初步統計分析,一來源於七十六年天空開放政策實施以來,造成航管業務迅速擴增,使原本工作單位人力不足現象更是雪上加霜,航管人員在長期超時加班之工作負荷下工作,已嚴重影響飛航服務品質,也隱然形成危害飛安的一個風險因素。其次,所有成案的管制案件,無論是屬於塔台管制的、近場雷達管制的或是航路雷達管制的,大約有六成以上都與剛通過檢定、初領執照在一至二年內的新鮮人為多。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因工作經驗之不足,有的則是因為管制專業觀念不全所造成。單從塔台機場管制階段訓練人數來看,自七十八年起至八十六年短短九年不到的時間,一共完訓了一百九十一位合格航管人員,是現在航管人員總數(283位)的67.5%。八十五年和八十六年是訓練的高峰期,單是這二年間就訓練了八十四位合格航管人員,是現在航管人員總數的29.7%。這些大比例的訓練人數反映出,在有限的訓練人力、有限的訓練席位限制等因素下,同一時間內訓練人數愈多,其相對學習機會與時數就會減少,累積的經驗也會愈不足。至於剩下比例由較資深人員所造成的管制案件,則多半因輕忽、未按標準作業程序來工作,也有確因觀念不全所造成。

無論是經驗之不足、管制專業觀念不全或疏忽未按標準程序等因素所造成的管制案件,在我國航管人員專業能力的考核上,原已有層層節制的航管檢定考核體制∣除有年度檢定、定期或不定期席位查核,還有席位抽檢查核等方式來作預先過濾與防範之工作,為何仍未能做到「防患於未然」之最佳境界?經深入檢討,長期以來,身為航管檢定考核體制下的每位成員,從初任檢定考核人員起,就為這個飛安與品質管制把關工作的體制兼負起重責大任。而這個體制留下的確是一個未給予這些負有飛安與品管把關工作的檢定考核人員一套完整而嚴密的機制,取而代之的確是一個訓練的大缺口。如何遴選優秀資深而且富熱誠的航管人員擔任訓練單位或工作單位的檢定考核人員?如何規畫一套適當合宜的檢定考核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何給予檢定考核人員一套適當合宜,又能全面考核評量專業航管人員的考核表?來填補目前航管考核檢定體制上的大缺口,就成了健全我國飛航服務安全管理系統當務之急。

在多次走訪歐洲先進國家相關民航單位之見學中,筆者可以很清楚地感覺出,這些先進國家的民航單位之所以能提供「高」品質的民航服務水準、維持「低」發生率的飛安事件,完全在於重視而且落實訓練的「管理」、「督導」與「考核」。筆者僅介紹他山之石,並提出一些淺見,供我航管先進參考;若能研擬出符合我國需要又兼具國際民航標準的飛航安全管理制度,會是筆者至深的期盼。

在訓練的管理與督導方面,無論是在訓練單位或航管工作單位,這些先進國家相關民航單位都有一個符合時代脈動、具前瞻性、且專業又能獨立執行工作之上級督導考核單位或小組。這個單位或小組成員主要的任務在管理、督導和考核航管工作單位或訓練機構,瞭解其相關作業是否能符合其主管單位所訂出來的作業標準與規範,再針對其考核的情況提出改進或防範之方法。所有屬於這個考核機制小組的成員,無論是訓練單位或航管單位委聘人員,則都要接受過完善、合宜的考核專業訓練,如此才能以客觀、公正而且專業的態度來執行檢定考核工作,也才能達到防範危機之發生於未然。相信我們的航管單位在持續發展運作過程中,如能建立這種「防患于未然」以及「曲突徙薪」之機制和觀念,相對而言,我們也將擁有更多競爭優勢,亦可在此多變詭譎又複雜的環境中,突破危機而屹立不搖。

其次,筆者認為考評工作是訓練目標之回饋,也是訓練成效的指標。從英、法兩國航管單位或學校對飛航服務檢定考核人員訓練流程、制度以及所使用之評量考核表來看,其對負責飛航服務檢定考核工作的人員所提供之訓練與建立的檢定考核機制,或多或少都能讓我們感覺得出,他們除落實訓練的工作外,更建立一套完善、客觀、公正而且專業的執行機制。不但使檢定考核人員能得心應手地執行工作-先選出合格人員、再訓練、才執行工作;更將執行工作所面臨的困境降至最低∣有全面、完善、規範清楚的考核表、有避免偏見、不公平的覆評人制以及考核發生爭議時由督考小組的督察官召集解決爭議的督察制。相形之下,我們的飛航服務檢定考核人員則沒有那麼幸運,無論在訓練與制度上都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文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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